在联邦调查局发出的传票上

2025-04-23 23:10来源:本站

  

  传票是菲律宾司法和税务执法中使用的重要工具。传票和证言要求一个人在听证会、审判或调查中出庭作证,而传票要求一个人随身携带他或她控制的任何书籍、文件或其他东西。根据1997年《国家国内税收法》(《税法》)第5(c)节的规定,国内税收专员(CIR)有权签发SDT,强制提供必要的文件。该条款授权CIR传唤应纳税的人或被要求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人,或该等人的任何官员或雇员,或拥有、保管或照顾帐簿和其他会计记录的任何人,其中包含与应纳税的人的业务相关的分录,或任何其他。SDT通常是在授权函授权美国国税局(BIR)审查纳税人的账簿和记录之后,在纳税人未能遵守提供文件的要求之后发出的。税务局在发出SDT前,通常会发出三份遵守通知。拒绝或忽视遵守SDT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,包括潜在的刑事指控、行政处罚和另一种税收评估方法。根据《税法》第266条,任何人在被正式传唤出庭作证,或出庭并出示账簿、记录、备忘录或其他文件,或根据《税法》相关条款提供所需信息时,忽视出庭或出示此类账簿、记录、备忘录或其他文件,或未提供此类信息,一经定罪,处以不少于5,000菲律宾比索但不超过10,000菲律宾比索的罚款,并处以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两年的监禁。如果出现以下情况,即违反第266条:违法者被BIR正式传唤,违法者被要求出示账簿和记录,或根据传票作证,违法者忽视遵守传票。在Lo v. People案中,税务上诉法院(CTA)裁定,不遵守《税法》第266条规定的SDT构成了禁止犯罪。禁止性犯罪被定为刑事犯罪,因为它们是法律所禁止的,在这种情况下,意图或道德上的不法行为无关紧要。犯罪不需要有犯罪意图或者道德过失;仅仅是不遵守传票的行为就足以构成违法。在Ang v. People一案中,CTA裁定善意不是反禁止性犯罪的有效辩护,纳税人因未能遵守SDT而提出的善意主张被驳回。法院强调,法律惩罚的是行为本身,而不是行为背后的动机或意图。因此,无论纳税人的理由或善意努力如何,不遵守SDT都将受到惩罚。然而,在BIR诉Guevarra案中,CTA裁定BIR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保证对纳税人提交信息。在这种情况下,CTA强调,BIR必须清楚地告知纳税人必须提供的文件,以回应SDT。如果没有明确的沟通,BIR对违规行为的理由就会被削弱。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纳税人是一个协会、合伙企业或公司,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处罚可能会对合伙人、总裁、总经理、分公司经理、财务主管、主管人员或任何其他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员工施加。已经达成的和解是,某些个人可能会因企业纳税人的违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,这取决于他们在未能遵守税收规定方面所扮演的角色。最后,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,当纳税人未能提供必要的记录时,税务局可能会采取其他形式的税收评估。根据税收备忘录第23-00号通告,当纳税人的记录不可用或不充分时,税务局有权根据可获得的最佳证据评估税款。总之,SDT的发行是税务执法的关键工具。它允许BIR强制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文件以进行适当的税收评估。不遵守SDT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,包括刑事指控和行政处罚。它还授权BIR采用其他评估或获取信息的方法。因此,纳税人不应轻视任何针对他们的SDT。

  Xela Leona D. Laqui是Mata-Perez, Tamayo & Francisco (MTF Counsel)的律师。本文仅供一般信息,在事实和情况许可的情况下,不能替代专业建议。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意见,您可以给作者发电子邮件[email protected]或访问MTF网站www.mtfcounsel.co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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